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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爆协 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前 言
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于1989年筹建成立以来,遵循“团结全省广大从事工程爆破科技工作者、管理人员、企业家,促进工程爆破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推广应用爆破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培训和考核爆破专业人才,发扬“献身、创新、求实、协助”精神,协助政府部门、公安部门搞好行业协调管理工作,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办会宗旨,努力为会员服务。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爆破行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无序竞争、恶性竞争愈演愈烈,扰乱了整个爆破市场,爆破企业经济效益不佳。为了扭转这个局面,在省公安厅、建设厅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协会依据2011年8月26日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福建省工程爆破行业自律公约》,起草了《福建省工程爆破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供大家讨论,希望通过实施细则的执行能改变我们福建的爆破市场,更好地为我省的经济建设服务。
福建省工程爆破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工程爆破行业的健康发展,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爆破行业、企业和用户(业主)的合法权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行业信用建设,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等规定,自觉整治违法违规问题,坚决摒弃不良习惯,切实提高管理能力,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大力加强民爆物品管理,严格依法依规作业,带头执行“十个严禁十个确保”。为此,根据《福建省工程爆破行业自律公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以建立本行业和企业的自律机制,规范行业道德行为和企业经营行为为宗旨,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凡是在我省境内从事民用工程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管理的企业、单位和人员都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自律公约》第八条规定所指的企业、单位和人员,是取得爆破相关资质与证件,符合爆破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从事的企业、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 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在协会领导下,并由行业主管部门(福建省公安厅、建设厅)监督、公证,负责本细则的解释、修订;监督检查本细则的执行情况;受理违约事件投诉、举报及申诉;组织对违约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等。
自律委员会成员当涉及其所在企业或本人及其亲属的违约事件时,应当回避。
第五条 规范化爆破市场,每个地区根据国家定额下浮一定点数作为各类爆破的最低控制价,各地区爆破企业制定各地区的最低控制价报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由协会汇总形成文件,各爆破企业在文件上签字盖章。统一工程单价的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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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1由企业研讨决定)
第六条 防止企业以相对低下的价格扰乱市场,交纳一定风险抵押金管理方法;风险抵押金数额及账户管理(待讨论);企来在承接工程时都要到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自律委员会进行报备,通过协会平台向会员单位公布信息,严格杜绝不正当竞争。
(爆破行业隶属于建设系统,可参照建设系统法律上风险抵押金);
第七条 外来企业进入福建市场应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并且人员、证件必须到位、实行人员证件年审;防止外来企业的不正当竞争;
实行外企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管理方法,可参照青海省管理模式:在地方设立分支机构,需要独立法人、资金,人员证件允许从总公司调取,但在当地承接相应业务时,所需的证件、人员必须到位,不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外来企业进入福建应进行备案,提供一定的业绩证明(按爆破安全规程中规定);统一规范化市场,确保安全;
第八条 爆破行业企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对自律委员会的检查、调查活动,或对其自身违反本细则的调查不予配合或拒绝、阻挠等。分别给予以下惩戒:
对企业、单位: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待讨论)
对从业人员: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待讨论)
第九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九条第1点的规定,违背客观实际对其他工程爆破企业或从业人员的整体实力、技术水平、执业道德、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贬低、诋毁,捏造事实或无中生有进行诬告等。给予以下惩戒:
责成书面检讨,并向受害方赔礼道歉;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十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九条有关规定,有下述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惩戒:
一、夸大宣传自身企业资质等级、注册资金、咨询业绩与荣誉等。给予以下惩戒:
初次违规的,谈话提醒并责成书面检讨,责令限期改正;再次违规的,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
二、通过行贿受贿或回扣等手段,获取项目承包权。给予以下惩戒:
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
三、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1、利用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获取项目承包权;2、利用在公开报价基础上大幅度降价,或以低于成本价与最低保护价干扰破坏合法市场括动;3、在爆破工程招投标中,不遵守招标与投标程序,以互相串通、暗箱操作等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4、通过自律委员会全体讨论确定为不正当手段的其他行为。给予以下惩戒:
责成书面检讨;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
四、超越企业资质范围承揽业务。给予以下惩戒:
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十一条 企业与委托方对同一工程签订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相互矛盾或咨询收费标准不同的合同;或不按规定将合同备案。给予以下惩戒:
签订阴阳合同一次者,责成书面检讨;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
合同不备案一次者,责成限期改正;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十二条 有下述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惩戒:
一、爆破企业对同一工程既是工程施工方,又是工程监理方。给予以下惩戒:
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
二、与被委托工程的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串通作弊,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价格。给予以下惩戒:
责令限期改正;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
三、对从业人员施工或监理中出具的虚假记录文件。给予以下惩戒:
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建议申报主管部门撤销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三条 委托人投诉工程违规操作造成事故影响,经鉴定属实。给予以下惩戒:
对从业人员:责令改正;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
对企业: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十四条 企业年度内记不良行为3次者,通报批评,建议主管部门注销资质证书或降级处理。
从业人员年度内记不良行为2次者,建议主管部门撤销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五条 建立自律公约登记报告和检查制度。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自律情况报自律委员会。自律委员会每年开展一次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
第十六条 违约立案调查
一、登记立案
检查、举报或其它途径发现企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违约时,均应及时登记立案。
举报可采取以下方法:一是书面举报,应加盖单位印章或个人印鉴(签名),注明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是电子邮件举报,应注明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
自律委员会专人负责登记立案,受理举报工作,并为其保密。
二、调查取证
自律委员受理举报后,应于10日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行调查取证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介绍信。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协助调查,如实回答询问。调查询问必须制作笔录,有关单位应在笔录上签章、单位负责人应签字,有关人员应签字并盖指印。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七条 处理违约规则
一、自律委员会调查人员将调查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案件,提交自律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
二、自律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三、有关当事人员可列席自律委员会会议,说明有关案情;与当事人相关的代表可列席自律委员会会议。
四、自律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到会做有关说明。
五、自律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惩戒及给予何种方式的惩戒;会议决议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到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参会委员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报主管部门人员备案处理。
六、自律委员会决定处罚的,由自律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违约惩戒告知书》,列明拟惩戒的事项、理由、惩戒方式,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诉的权利。报省工程爆破协会秘书处。
七、当事人如对自律委员会决定不服,应在收到《违约惩戒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工程爆破协会提出书面申诉。
八、当事人逾期不予申诉的,自律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违约惩戒决定书》。
九、当事人提出申诉的,由协会领导机构组织主管部门人员公证、协会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自律委员会全体委员对当事人的申述进行复议。复议决议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到会议全体人员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如决议不予惩戒的,撤销《违约惩戒告知书》;如决议予以惩戒的,由自律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违约惩戒决定书》。
第十八条 惩戒执行
一、《违约惩戒决定书》应在作出惩戒决定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签收;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行政处罚的,提请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三、违约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或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违约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省工程爆破协会。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与《福建省工程爆破行业自律公约》同时执行。
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
201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