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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规程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本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工程爆破协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铁道科学研究院铁建所、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旭光、徐天瑞、张正宇、王中黔、刘殿中、于亚伦、王树仁、陈积松、李晓飞、王红汉、霍永基、林学圣、周家汉、郭子庭、章士逊、刘宏刚、绍丙璜、周豪、徐德毅、吴子骏、顾毅成、郑炳旭、金骥良、黄吉顺、张永哲、陈绍潘、韩茂瑗、赖志成、薛培兴。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6722—1986
——GB 13349—1992
——GB 13533—1992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了爆破作业、爆炸加工和爆破器材的贮存、运输、加工、检验与销毁的安全技术要求及其管理工作要求。
本标准 适用于各种民用工程爆破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从事的非军事目的的工程爆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098 工业炸药爆炸后有毒气体含量测定
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 50154 助下及藉十火药炸药座设计安个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爆破 blasting
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介质作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作业。
3.2 爆破作业人员 personals engaged in blasting operations ,blasting personnel
指从事爆破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
3.3 爆破有害效应 adverse effects of blasting
爆破时对爆区附近保护对象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如爆破引起的地震、个别飞散物、空气冲击波、噪声、水中冲击波、动水压力、涌浪、粉尘、有毒气体等。
3.4 爆破作业环境 blasting circumstances
爆破作业环境泛指爆区及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环境状况及其对爆破安全的影响。
3.5 露天浅孔爆破 surface short-hole blasting
特指露天岩土开挖、二次破碎大块时采用的炮孔直径小于50m m,深度小于5m 的爆破作业。
3.6 城镇浅孔爆破 short-hole blasting in urban area
采取控制有害效应的措施,在人口稠密区用浅孔爆破方法开挖和二次破碎大块的作业。
3.7 复杂环境深孔爆破 deep-hole blasting in complicated surroundings
在爆区边缘100m 范围内有居民集中区、大型养殖场或重要设施的环境中,一次使用1t 以上炸药的深孔爆破作业。
3.8 硐室爆破 chamber blasting, coyote blasting
采用集中或条形硐室装药,爆破开挖岩土的作业。
3.9 定向爆破 directional blasting
采用酮室或深孔装药,使爆破岩土按预定方向运动并堆积在设定范围之内的爆破作业。
3.10 拆除爆破 explosive demolition, demolition blasting
采取控制有害效应的措施,按设计要求用爆破方法拆除建(构)筑物的作业。
3.11 水下爆破 blasting in water, underwater blasting
在水中 、水底或临水介质中进行的爆破作业。
3.12 高温爆破 blasting in high temperature material
炮孔孔底温度高于60℃的爆破作业。
3.13 金属爆破 blasting in metals, metal blasting
爆破破碎、切割金属的作业。
3.14 聚能场破 cumulative blasting, blasting with cavity charge
采用聚能装药方法进行的爆破作业。
3.15 预裂爆破 presplitting blasting
沿开挖边界布置密集炮孔,采取不藕合装药或装填低威力炸药,在主爆区之前起爆,从而在爆区与保留区之间形成预裂缝,以减弱主爆破对保留岩体的破坏并形成平整轮廓面的爆破作业。
3.16 光面爆破 smooth blasting
沿开挖边界布置密集炮孔,采取不藕合装药或装填低威力炸药,在主爆区之后起爆,以形成平整的轮廓面的爆破作业。
3.17 爆炸加工 explosion working
利用炸药爆炸的瞬态高温和高压,使物料高速变形、切断、相互复合(焊接)或物质结构相变的加工方法。包括爆炸成形、焊接、复合、合成金刚石、硬化与强化、烧结、消除焊件残余应力、爆炸切割金属等。
3.18 延时爆破 delay blasting
采用延时雷管或继爆管使各个药包按不同时间顺序起爆的爆破技术,分为毫秒延时爆破、秒延时爆破等
3.19 单段爆破药 charge amount per delay interval
采用延时爆破技术分段爆破时,每段爆破的炸药总量。
3.20 预装药 per charge
大量深孔爆破时,在全部炮孔钻完之前,预先在验收合格的炮孔中装药或炸药在孔内放置时间超过24 h的装药作业。
3.21 盲炮 misfire, unexploded charge
因各种原因造成药包拒爆的装药。未能按设计起爆的装药或部分装药。
3.22 起爆器材 initiating( or priming)materials and accessaries,initiating supplies
用来引爆炸药的器材。如工业雷管、各种索状起爆材料以及起爆器具。
3.23 爆破器材 blasting materials and accessories , blasting supplies
工业炸药、起爆器材和器具的统称。
3.24 起爆网路 firing circuit, initiating circuit
向多个起爆药包传递起爆信息和能量的系统,包括:电起爆网路,非电起爆网路和混合起爆网路。
3.25 许用炸药 permitted explosives
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在煤矿矿井中使用的炸药
3.26 现场混制炸药 on site explosive mixing
特指在爆破现场混制钱油炸药、重按油炸药和乳化炸药。
3.27 爆破地震 blast seism, ground vibration caused by explosion
爆炸能量引起爆区周围介质质点相继沿其平衡位置发生振动而形成地震波,地震波向外传播途中造成相关介质质点振动过程的总和,称为爆破地震。
3.28 爆破振动 blast vibration
爆破地震引起介质特定质点沿其平衡位置作直线的或曲线的往复运动过程
3.29 振动速度 particle vibration velocity
地震波作用下,介质质点往复运动的速度。
3.30 振动频率 vibration frequency
特定质点每秒振动的次数
3.31 主振频率 main vibration frequency
介质质点最大振幅所对应波的频率
4 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4.1爆破工程分级管理
表1 爆破工程分级
爆破工程类别 |
爆破工程按药量Q(t)与环境分级 |
|||
A |
B |
C |
D |
|
硐室爆破 |
1000≤Q≤3000 |
300≤Q﹤1000 |
50≤Q﹤300 |
0.2≤Q﹤50 |
露天深孔爆破 |
—— |
Q≥200 |
100≤Q﹤200 |
50≤Q﹤100 |
地下深孔爆破 |
—— |
Q≥100 |
50≤Q﹤100 |
20≤Q﹤50 |
水下深孔爆破 |
Q≥50 |
20≤Q﹤50 |
5≤Q﹤20 |
0.5≤Q﹤5 |
复杂环境深孔爆破 |
Q≥50 |
15≤Q﹤50 |
5≤Q﹤15 |
1≤Q﹤5 |
拆除爆破 |
Q≥0.5 |
0.2镇Q 0.5 |
Q<0.2 |
—— |
城镇浅孔爆破 |
—— |
环境十分复杂 |
环境复杂 |
环境不复杂 |
注:爆破作业环境包括三种情况:环境十分复杂指爆破可能危及国家一、二级文物、极重要设施、极精密贵重仪器及 重 要 建(构)筑物等保护对象的安全;环境复杂指爆破可能危及国家三级文物、省级文物、居民楼、办公楼、厂 房 等 保护对象的安全、环境不复杂指爆破只可能危及个别房屋、设施等保护对象的安全。 |
||||
a 一次用药量大于30 00t 的铜室爆破应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其必要性,其等级按A级管理。装药量小 于 |
件和拆除对象进行级别调整。
—— 环境十分复杂;
—— 拆除的楼房超过10层,厂房高度超过30m ,烟囱高度超过80m,塔高度超过50m ;
—— 一级、二级水利水电枢纽的主体建筑、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
—— 环境复杂;
—— 拆除的楼房5层~10层,厂房高度15m~30m ,烟囱高度50m~80m ,塔高度30m~50m ;
—— 三级水利水电枢纽的主体建筑、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
—— 环境不复杂;
—— 拆 除楼房低于五层,厂房高度低于15m ,烟囱高度低于50m ,塔的高度低于30m ;
—— 四级、五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主体建筑、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
4.2 爆破企业与爆破作业人员
—— 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爆破设计证书”;
—— 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其经营范围包括爆破设计;
—— 有符合规定数量、级别、作业范围的持有安全作业证的技术人员;
—— 有固定的设计场所。
表 2 承担 A ,B ,C ,D 级爆破工程设计单位的条件
工程等级 |
设计单位条件 |
|
人员 |
业绩 |
|
A |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二人,持相应A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
相应一项A级或两项B级成功设计 |
B |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持相应B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
相应一项B级或两项C级成功设计 |
C |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二人,持相应C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
相应一项C级或两项D级成功设计 |
D |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持相应D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
相应一项D级或两项一般爆破成功设计 |
表 3 承担 A 级 、B 级 、C 级 ,D 级爆破工程施工企业的条件
工程等级 |
施工企业条件 |
|
人员 |
业绩 |
|
A |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 有相应A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
有B级以上(含B级)相应 类别工程施工经验 |
B |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 有相应B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
有C级以上(含C级)相应 类别工程施工经验 |
C |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 有相应C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
有D级以上(含D级)相应 类别工程施工经验 |
D |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 有相应D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
有一般爆破施工经验 |
—— 管理本企业的爆破作业人员,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和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者,均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交回原发证部门。异地施工应办理有关证件的登记及签证手续;
—— 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并承担安全责任;
——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
—— 处理本企业爆破事故。
—— 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 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爆破作业人员的资质;
—— 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 组织领导爆破工作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 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 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 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 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 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 制止无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 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 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和劣迹;
——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 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 保 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应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 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 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 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 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在高温、瓦斯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工作,应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
爆破员跨越和变更爆破类别应经过专门培训。
—— 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 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 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 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 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 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 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并保持完备的记录;
—— 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 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 参加过期、失效、变质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 负责核对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和数量;
—— 监督运输工具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 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爆破器材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
—— 负责看管爆破器材,防止爆破器材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 负责制定仓库管理条例并报上级批准;
—— 检查督促保管员履行工作职责;
—— 及时按期清库核帐并及时上报过期及质量可疑的爆破器材;
—— 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 督促检查库区安全状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3 爆破设计
——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论证爆破方案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在经济上的合理性和在安全上的可靠性。通过与其他施工方案比较论证爆破方案的优越性,通过二个以上不同爆破方案的比较分析,推荐出最优的爆破方案;
—— 技术设计是提交审核与安全评估的重要文件,在技术设计阶段应将推荐方案充分展开,做到可以按设计文件开始施工的深度;
—— 施工图设计应为施工的正常进行提供详实图纸和安全技术要求;对硐室爆破还应在装药前根据硐室开挖过程中揭示的地质情况和开挖工程验收资料,提出每条导酮装药、填塞、网路敷设的施工分解图。
矿山深孔爆破和其他重复性爆破的设计,允许采用标准设计。
4.4 爆破安全评估
—— 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 设计所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 设计方法和设计参数的合理性;
—— 起爆网路的准爆性;
—— 设计选择方案的可行性;
—— 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
—— 保证工程环境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 对可能发生事故的预防对策和抢救措施是否适当。
4.5 爆破工程安全监理
—— 检查施工单位申报爆破作业的程序,对不符合批准程序的爆破工程,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业主和有关部门报告:
—— 监督施工企业按设计施工;审验从事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督促施工单位收回其安全作业证;
—— 监督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或在未经批准在工程中应用的爆破器材;监督检查爆破器材的 使用、领取和清退制度;
——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执行本规程的情况,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业主和有关部门报告。
4.6 设计审批
矿山常规爆破审批不按等级管理,一般岩土爆破和矿山常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由单位领导人批准。
—— 设计单位的资质符合规定;
—— 承担设计和安全评估的主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资质及数量符合规定;
—— 设计方案通过安全评估或设计审查认为爆破设计在技术上可行、安全上可靠。
4.7 爆破作业环境的规定
—— 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
—— 地下爆破作业区的炮烟浓度超过
—— 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
—— 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 硐室、炮孔温度异常的;
—— 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 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不符或工作面支护损坏的;
—— 距工作面20m 以内的风流中瓦斯含量达到或超过1% 或有瓦斯突出征兆的;
—— 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 光线不足、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
—— 未按本规程的要求作好准备工作的。
—— 热带风暴或台风即将来临时;
—— 雷电、暴雨雪来临时;
—— 大雾天气,能见度不超过100m 时;
—— 风力超过六级,浪高大于。.8 m 时,水位暴涨暴落时。
4.8 施工准备
指挥部的设置及职能为:
—— 指挥部应设指挥长一人,副指挥长若干人;指挥长全面负责指挥部的工作并对副指挥长工作进行分工;
—— 指挥部应设置:设计施工组、起爆组、物资供应组、安全保卫与警戒组、安全监测组、后勤组等。各职能组的具体设置、人员配备及职责范围由指挥长确定;
—— 指挥部和各职能组的每个成员,都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各尽其责。
施工场地规划内容应涉及:
—— 爆破施工区段或爆破作业面划分及其程序编排;爆破与清运需交叉循环作业时,应制定减少施工作业相互干扰的措施;
—— 有碍爆破作业的障碍物或废旧建(构)筑物的拆除与处理方案;
—— 现场施工机械配置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 进出场主通道及各作业面临时通道布置;
—— 夜间施工照明与施工用风、水、电供给系统敷设方案,施工器材、机械维修场地布置;
—— 施工用爆破器材现场临时保管、施工用药包现场制作与临时存放场所安排及其安全保卫措施;
—— 施工现场安全警戒岗哨、避炮防护设施与工地警卫值班设施布置;
—— 施工现场防洪与排水措施安排。
在起爆站和警戒哨间应建立并保持通讯联络。
4.9 爆破器材、起爆方法与起爆网路
—— 对所使用的爆破器材进行外观检查;
—— 对电雷管进行电阻值测定;
—— 对使用的仪表、电线、电源进行必要的性能检验。
—— 雷管管体不应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不应歪斜;
—— 导火索和导爆索表面要均匀且无折伤、压痕、变形、霉斑、油污;
—— 导爆管管内无断药,无异物或堵塞,无折伤、油污、穿孔,端头封口;
—— 粉状硝按类炸药不应吸湿结块,乳化和水胶炸药不应稀化或变硬。
—— 炸药的爆速和殉爆距离;
—— 延时电雷管的延时时间;
—— 导爆索的爆速、起爆能力;
—— 导爆管传爆速度,延时导爆管雷管的延时时间;
—— 起爆网路及其联接方式的传爆试验;
—— 爆破漏斗试验或构件试爆。
—— 起爆器的充电电压、外壳绝缘性能;
—— 采用交流电起爆时,应测定交流电压,并检查开关、电源及输电线路是否符合要求;
—— 各种连接线、区域线、主线的材质、规格、电阻值和绝缘性能;
—— 爆破专用电桥、欧姆表和导通器的输出电流及绝缘性能。
—— A室爆破、城镇浅孔爆破、拆除爆破、深孔爆破和水下爆破;
—— 竖井、倾角大于30°的斜井和天井工作面的爆破;
—— 有瓦斯和粉尘爆炸危险工作面的爆破;
—— 借助于长梯子、绳索和台架才能点火的工作面。
—— 信号管和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三分之一;
—— 应采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不应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 单人点火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或分组一次点火的组数),地下爆破不得超过五根(组),露天爆破不得超过 10根(组);导火索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 1.2 m ;
—— 多人点火(或连续点燃多根导火索)时,应指定其中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掌握信号管或计时导火索的然烧情况,信号管响后或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均应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 电源开关是否接触良好,开关及导线的电流通过能力是否能满足设计要求;
—— 网路电阻是否稳定,与设计值是否相符;
—— 网路是否有接头接地或锈蚀,是否有短路或开路;
—— 采用起爆器起爆时,应检验其起爆能力。
—— 有无漏接或中断、破损;
—— 有无打结或打圈,支路拐角是否符合规定;
—— 雷管捆扎是否符合要求;
—— 线路连接方式是否正确、雷管段数是否与设计相符;
—— 网路保护措施是否可靠。
4. 10 装药
—— 车厢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制造,厢体应有良好的接地;
—— 输药软管应使用专用半导体材料软管,钢丝与厢体的连接应牢固;
—— 装药车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5Ω;
—— 输药螺旋与管道之间应有足够的间隙;
—— 发动机排气管应安装消焰装置,排气管与油箱、轮胎应保待适当的距离;
—— 应配备灭火器。
—— 装药器的罐体应使用耐腐蚀的导电材料制作;
—— 输药软管应采用专用半导体材料软管;
—— 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5Ω。
—— 输药风压不应超过额定风压的上限值;
—— 不应用不良导体垫在装药车下面;
—— 拔管速度应均匀,并控制在0.5 m /s以内;
—— 返用炸药应过筛,不应有石块和其他杂物混人。
4.11 填塞
4.12 爆破替戒和信号
4.13 爆后检查
—— 确认有无盲炮;
—— 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危坡、危石;
—— 地下爆破有无冒顶、危岩,支撑是否破坏,炮烟是否排除。
4.14 盲炮处理
4.14 1.7 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4.15 爆破效应监测
4.16 裸破总结
—— 设计方案、参数、评述。提出改进设计的意见;
—— 施工概况、爆破效果及安全分析,提出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以及防范办法,提出改善施工工艺的措施;
—— 经验和教训。
5 各类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
5.1 露天爆破
—— 爆破有害效应对周围环境影响的详细计算和论证;
—— 防止爆破有害效应的安全措施;
—— 划定既能保证安全又要尽量减少扰民范围的警戒区。
5.2 硐室爆破
—— 爆破对周围地质构造、边坡以及滚石等的影响;
—— 爆破对水文地质、溶洞、采空区的影响;
—— 爆破 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
—— 在狭窄沟谷进行酮室爆破时空气冲击波、气浪可能产生的安全问题;
—— 大量爆堆本身的稳定性;
—— 地下爆破在地表可能形成的塌陷区;
—— 爆破产生的大量气体窜入地下采矿场和其他地下空间带来的安全问题;
—— 大量爆堆人水可能造成的环境和安全问题。
—— 小井开挖前,应将井口周围1 m以内的碎石、杂物清除干净;在土质或比较破碎的地表掘进小井,应支护井口,支护圈应高出地表0.2 m ;
—— 平硐开挖前,应将铜口周围的碎石清理干净,并清理1m口上部山坡的石块和浮石;在破碎岩层处开硐口,硐口支护的顶板至少应伸出硐口0.5m e
—— 导硐及小井掘进每循环进深在5m 以内,爆破时人员撤离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由设计确定;
—— 小井掘进超过3m 后,应采用电力起爆或导爆管起爆,爆破前井口应设专人看守;
—— 每次爆破后再进人工作面的等待时间不应少于15m in;小井深度大于7m,平硐掘进超过2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爆破后无论时隔多久,在工作人员下井之前,均应用仪表检测井底有毒气体的浓度,浓度不超过
—— 掘进时若采用电灯照明,其电压不应超过36V;
—— 掘进工程通过岩石破碎带时,应加强支护;每次爆破后均应检查支护是否完好,清除井口或井
壁的浮石,对平硐则应检查清除平嗣顶板、边壁及工作面的浮石;
—— 掘进工程中地下水量过大时,应设临时排水设备;
—— 小井深度大于5m 时,工作人员不准许使用绳梯上下。
—— 多孔粒状硝酸钱:堆密度0.8 g/cm2 ~0.8 5 g/cm2,吸油率≥ 7%,净含量(以干基计)≥ 99 .5 % ;
—— 柴油:应采用GB2 52-1994规定的适合当地环境温度要求的轻柴油;
—— 乳胶基质:应采用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乳化炸药生产厂生产的有产品合格证的乳胶基质。
—— 现 场混制场地应选择在周围200m 内无居民区及铁路、公路、高压线路、重要公共设施及特殊建(构 ) 筑物 、文物等需要保护的场所;
—— 混制场地内应分为原料库区、混制区和成品库区,其间距不应小于20m ;
—— 多孔粒状硝酸按与柴油应分开存放;
—— 混制场地50m 范围内,应设置24h 警戒,非操作人员不应随意进人;
—— 混制的主体设备应布置在不易燃的工棚或厂房内;
—— 混制工棚(房)应有防雷和防风雨设施,场内有消防水源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 库区和生产区应设排水沟,以保证混制场地内不积水。
—— 工棚(房)内的照明灯具、电器开关和混制设备所用电机,均应采用防爆型;
—— 电气设备应设保护接地系统,并应定期检查其是否完好、接地电阻是否合格;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处理;
—— 检修设备前应切断电源并将残药彻底清洗干净;
—— 新混制设备和检修后的设备投人生产前,应清除焊渣、毛刺及其他杂物。
导硐或小井的编号,各药室的编号、设计炸药品种和数量,起爆体雷管段别;有专人负责记录实际装人各药室的炸药品种、数量和起爆体雷管段别,与设计数量核对无误后,方允许填卡、签字或盖章,交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负责人。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负责人,应随时检查、核实各硐室的装药量和起爆体雷管段别及其安放和联接是否正确。
装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运人前,应切断一切电源,拆除一切金属导体,并应采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的手电筒照明。
装药和填塞过程中不应使用明火照明。
往硐室运送炸药时,不应与雷管混合运送;起爆体、起爆药包或已经接好的起爆雷管,应由爆破员携带运送。
5.2
—— 起 爆网路联接应有专人负责;网路联接人应持有网路示意图和历次检查各药室及支路电阻值的记录表,以便随时供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作领导人查阅;
—— 网 路联接,应按从里到外(工作面到电源)的顺序进行;
—— 电力 起爆网路联接前,应检查各硐口引出线的电阻值,经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与区域线联接;只有当各支路电阻均检查无误时,方准许与主线相联接;
—— 电爆网路的主线应设中间开关;
—— 指挥长咬或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前,电爆网路的主线不得与起爆器、电源开关和电源线联接;电源的开关应设保护装置并直接由起爆站站长(或负责起爆的人员)守候看管;
—— 只有在无关人员已全部撤离,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后,方准许打开开关箱,并将主线接人电源线的开关上或起爆器的接线柱上。
—— 网路联好后,由联网技术负责人进行检查,鉴别联网方式与段别等是否有误;确认无误后再进行防护;
—— 起爆网路可用线槽或对开竹竿合札进行防护,接头及交叉点用编织袋包裹好悬挂在导硐上角;也可将起爆网路束紧后用编织袋作整体外包扎,安置在导硐下角的砂包上,上部再用砂包压实。
—— 是否完全起爆;铜室爆破发生盲炮的表征是:爆破效果与设计有较大差异;爆堆形态和设计有较大的差别现场;发现残药和导爆索残段;爆堆中留有岩坎陡壁;
—— 有无危险边坡、不稳定爆堆、滚石和超范围塌陷;
—— 最敏感、最重要的保护对象是否安全;
—— 爆区附近有隧道、涵洞和地下采矿场时,应对这些部位进行毒气检查,在检查结果明确之前,应进行局域封锁。
5.2.1
—— 分析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或隐患,提出改进意见;
—— 对照监测报告和爆后安全调查,分析各种有害效应的危害程度及保护物的安全状况;
—— 如实反映出现的事故、处理方法及处理结果;
—— 安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5.3 地下爆破
地下爆破时,应在警戒区设立警戒标志。发布的“预警信号”、“起爆信号”、“解除警报信号”,应采用适合井下的声响信号,并明确规定和公布各信号表示的意义。
天井掘进到上部贯通处附近时,不应采取从上向下的座炮贯通法;如果最后一炮仍未贯通,在下面钻孔爆破不安全,需在上面座炮处理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工作盘和稳绳盘上除护送吊桶的爆破员外,不应有其他人员装药时,不应在吊盘上从事其他作业。
技术措施并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 反井应及时采用木垛盘支护;爆破前最后一道小垛盘距离工作面不应超过1.6 m;
—— 爆破前应将人行格和材料格盖严;爆破后,首先充分通风,待炮烟吹散,方可进入检查;检查人员不应少于二人:经检查确认安全,方可进人作业;
—— 用吊罐法施工时,爆破前应摘下吊罐,并放置在水平巷道的安全地点;爆破后,应指定专人检查提升钢丝绳和吊具有无损坏;反井下方不应有人作业。
吊罐法施工爆破时,上水平绞车司机和其他人员不应在吊罐井中心大孔口附近作业和停留。
若爆破后大孔堵塞,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再进行处理,不应往孔底投放起爆药包;
—— 刷 井时应有防止坠井的安全措施;爆破前应回收清理炮孔以下0.3 m范围内的木垛盘,方可进行爆破。
装药前应检查采场顶板,确认无浮石、无冒顶危险方可开始作业。
—— 将通往爆破区的沿途井巷封好并用栏杆隔离,在人行井内架设牢固的梯子;撬尽过往通道的浮石;检查井口、巷道支护情况;在天井和巷道内按规定方式架设装药操作台,同时准备移动梯子和木板;
—— 巷道中应设有通往爆破区和安全出口的明显路标,并设联通爆破作业区和地表爆破指挥部的通讯线路;
—— 验收合格的深孔应用高压风吹干净,标明废孔,列出深孔编号。
—— 装药开始后,爆区50m 范围内不应进行其他爆破;
—— 现场加工起爆药包应选择不受其他作业影响的安全地点;
—— 现场装药、填塞,应由专职或兼职爆破员进行;
—— 需要回收的装药操作台、人行梯子等物,应在起爆网路联接完成、并经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检查无误后,由专人从工作面开始向起爆站方向依次回收。回收操作应注意防止损坏起爆网路。
—— 起爆前应通知相邻采场和井巷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 除自然崩落法采场外,不允许操作人员钻进卡堵的出矿漏斗或溜眼,爆破大块矿石;
—— 在与采场短溜井、溜眼相对或斜对的出矿漏斗处理卡斗或二次爆破时,应待溜井、溜眼下部的放矿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后方可进行,且应做好爆破作业人员的坠井防护工作;
—— 地下二次破碎地点附近,应设专用炸药箱和起爆器材箱,其存放量不应超过当班二次爆破使用量。
—— 爆破员除持有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外尚需经火箭弹使用专门培训;
—— 在堵塞处不稳定掉石块的情况下,不应用矿用火箭弹处理;
—— 用矿用火箭弹处理溜井堵塞时,相邻井巷、采场不应进行其他爆破作业;
—— 若堵塞物一次处理未完,在一个工作班内,不应第二次用矿用火箭弹处理。
—— 处理卡斗和悬顶人员,应经专门技术培训;
—— 处理卡斗和悬顶前,应保证作业人员进出通道畅通,观察人员应在照明充足和有人监护的条件下,确认卡斗、悬顶类型并做好记录;
—— 根据卡斗高度不同,应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爆破震动法、直接爆破法和火箭弹法等);
—— 当有人进人漏斗作业时,应停止相邻采场的爆破和出矿,且应有专人监护和替戒;
—— 震动爆破每一次爆破用药量不超过2k g,破碎爆破一次用药量不超过20k g;
—— 巨型石块卡堵在漏斗上方无冒落危险时,宜采用浅孔爆破法处理;作业时,应在漏斗内搭操作平台,支护四壁岩石;从支护到爆破完毕应连续作业;
—— 处 理采场残柱及悬顶,应由矿山主管领导组织制定处理方案和实施;
—— 处 理卡斗和悬顶,不应用火雷管直接起爆。
—— 输药管应采用专用的半导体软管,体积电阻应符合产品标准;
—— 装药 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5Ω;
—— 装药现场空气相对湿度不应小于80%;
—— 装药器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6×105 Pa;
—— 炮孔内静电电压不应超过1500V,在炸药和输药管类型改变后应重新测定静电电压。
—— 通过激波管试验.能承受6×105 Pa空气冲击波人射超压;
—— 在重锤2kg,落高1.5 m 的卡斯特落锤试验中不损坏;
—— 孔底起爆具对导爆管应有保护措施;
—— 能起爆孔底起爆具以外的炸药;
—— 生产厂家应每年将该产品检测一次。
—— 爆破作业应执行“一炮三检制气;
—— 专职爆破员应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 专职爆破员应依照爆破作业说明书进行作业。
—— 工作面有新鲜风流、风量和风速符合煤矿的特殊要求;
—— 使用的爆破器材和辅助爆破器材,应是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
的安全标志;
—— 掘进爆破前,应对作业面20m 以内的巷道进行洒水降尘;
—— 爆破作业面20m 以内,瓦斯浓度应低于1%。
—— 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 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 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不应使用黑火药。
同一工作面不应使用二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 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时,从起爆到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应超过130ms;
—— 不应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
—— 不应使用火雷管。
—— 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有损坏、伞檐超过规定的;
—— 爆破地点附近20 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的;
—— 出现炮孔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动、透老空等情况的;
—— 在爆破地点20m 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砰)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的;
—— 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的;
—— 未设警戒的。
炮孔填塞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 炮孔深度小于0.6m 时,不应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应制定安全措施,炮孔深度可以小于0.6m ,但应封满炮泥;
—— 炮孔深度为0.6 m ~1m 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炮孔长度的二分之一;
—— 炮孔 深度超过1m 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0.5m ;
—— 炮孔深度超过2.5m 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1m;
—— 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孔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 m ;
—— 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 m ,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应小于0.3 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应小于0.3 m ;
—— 炮孔用水炮泥封堵时,水炮泥外剩余的炮孔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其长度不小于0.3 m ;
——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孔严禁爆破。
—— 应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 每次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
—— 爆破前应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 爆破前必须洒水。
震动爆破应一次全断面揭穿或揭开煤层。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层,在掘进剩余部分的第二次爆破作业仍应按震动爆破的安全要求进行。
震动爆破应由技术负责人统一指挥,并有救护队员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30 min后救护队员方可进人工作面检查。
震动爆破应采用铜脚线的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延期时除按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起爆地点应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硐室内,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不应小于30m in方允许进人工作面检查。
—— 定期测量粉尘浓度;
—— 孔外传爆应用电雷管或非电导爆管雷管;
—— 应采用孔深大于0.65m 的炮孔爆破法;
—— 不应采用裸露药包爆破和无填塞的炮孔爆破,炮孔填塞长度应大于炮孔全长的三分之一,并应大于 0.3 m;
—— 装药前,工作面应洒水;浅孔爆破时,离工作面10m 范围内的空间和表面都应洒水;深孔爆破时,离工作面 30 m 范围内的空间和表面都应洒水;
—— 爆 破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自救器,使用防爆蓄电池灯照明。
—— 应选用和加工耐高温的防自爆药包,不应使用有损伤、变形的药包:
—— 装药前应测定工作面与孔内温度,孔温不应高于药包安全使用温度;
—— 爆前、爆后应加强通风,并采取喷雾洒水、清洗炮孔等降温措施;
—— 用导爆索起爆时,将导爆素捆在起爆药包外,不得直接插人药包内;
—— 装药时,应按从低温孔到高温孔,从易装孔到难装孔的顺序装药;
—— 待全部炮孔装药完毕后,以最短的时间填塞炮孔,并应用不含硫化矿的矿岩粉作炮泥;
—— 装药时,应安排专人监视,发现炮孔逸出棕色浓烟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报告爆破指挥人员,迅速组织撤离;
—— 高温爆破作业面附近的非爆破工作人员,应在装药前全部撤离;
—— 孔内温度为60'C-80℃时,应用沥青牛皮纸将炸药包装完好,并不应与孔壁接触,从向孔内装药至起爆的相隔时间不应超过1h;
—— 孔内温度为80℃ ~140℃时,应用石棉织物或其他绝热材料严密包装炸药,孔内不准装雷管,可采用防热处理的黑索金导爆索起爆,装药至起爆的间隔时间应经过模拟试验来确定;
—— 孔内温度超过140℃时,应采用耐高温爆破器材。
—— 确保爆破作业面有新鲜风流,可燃气体的浓度不超标;
—— 使用煤矿许用炸药;
—— 使用煤矿许用型雷管,不应用导火索起爆或导爆管起爆;
—— 不应使用裸露药包或不足1m 深的炮孔爆破;
—— 应在不含石油和地蜡的岩层中掘进井筒,且只有在无瓦斯释出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导爆索起爆;
—— 炮孔深度为1m ~1.5 m 时,填塞长度不应小于孔深的二分之一;炮孔深度超过1.5 m 时,填塞长度不应小于孔深的三分之一,且不小于0.75 m ;不应采用无填塞爆破;
—— 有多个自由面时,每个药包的最小抵抗线不应小于0.5 m 。
a) 井下采掘作业面应根据物探编录进行爆破设计;
b) 炮孔施工后应进行物探测孔;
c) 根据物探测孔资料确定炮孔装药方案,实施分爆分采;
d) 爆破后应进行放射性测量,根据物探测量资料进行分装分运;
e) 对于采场作业面,在分爆分运之后,还需进行物探钻孔找边,只有在物探找边完毕后才能实施上采钻孔的施工。
a) 对于中等厚度以下矿体的采场宜采用上向平行凿岩方案;
b) 对于中等厚度以下矿体,其炮孔深度不应大于
c) 一次爆破取段长度宜控制在
d) 设计装药单耗宜比非原地爆破浸出采场的装药单耗增加20%-30%;
e) 应保证爆破后80%以上的矿岩粒度小于
f) 爆破装药到起爆的时间不宜超过24h ;
g) 如装药时采取了可靠的防水措施,最长施工时间亦不应超过48h。.
a) 以稀释氧气及氡子体浓度作为计算爆破后通风量的依据;
b) 爆破后工作面通风时间不应少于30min;
c) 只有氡气浓度小于37 00B q/m'才允许工作人员进人工作面作业。
a) 应佩带好防护用品(包括口罩、个人计量剂)才能进人工作面;
b) 每 班作业时间不应大于6h;
c) 作 业结束后应洗澡,并进行放射性剂量监测,监测合格后才能下班。
5.4 拆除爆破及城镇浅孔爆破
—— 根据保护物允许的地面质点振动速度,限制最大一段起爆药量及一次爆破用药量;
—— 预估拆除物塌落触地的振动和飞溅物对保护物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减振、防振及缓冲等措施;
—— 拆除烟囱、水塔等高耸建(构)筑物时,应考虑爆后筒体后坐及残体滚动、落地飞溅前冲的可能性,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 对爆破体表面进行有效覆盖;
—— 对保护物作重点覆盖或设防护屏障;
—— 采取减尘防尘措施。
—— 使拆除物倒塌方向和爆破飞散物主要散落方向避开道路,并控制残体塌散距离;
—— 规定断绝交通、封锁道路的地段和时间。
—— 电爆网路附近有高压输电线和电讯发射台时,应将普通电雷管引火头进行模拟试验,否则,不允许使用;
—— 尽 量缩小电爆网路导线圈定的闭合面积;
—— 电 爆网路两根主线的间距应尽量靠近。
行地震安全监测。
5.5 水下爆破
—— 准备救生设备;
—— 检查爆破工作船技术性能;
—— 爆破器材的水上运输和贮存;
—— 危险区的船舶、设备、管线及临水建筑物的安全防护;
—— 水域危险边界上警告标志、禁航信号、警戒船舶和岗哨等的设置;
—— 检查水域中遗留的爆炸物和水中带电情况;
—— 当实行
—— 岩塞口水下地形图(1:100~ 1:200);
—— 岩塞与聚渣坑的稳定性及其围岩渗漏性的分析报告;
—— 对水文地质情况的分析;
—— 采用硐室方案时,导酮及硐室开挖程序和相应爆破规模的规定;
—— 岩塞周边应采用预裂或光面爆破;
—— 水中冲击波、涌水对周围建(构)筑物影响的分析论证。
—— 每次循环进尺不应超过0.5 m,每孔装药量不应大于150g ,每段起爆药量不应超过1.5 k g;导硐的掘进方向朝向水体时,超前孔的深度不应小于炮孔深度的3倍;
—— 应用电雷管或非电导爆管雷管远距离起爆;
—— 起爆前所有人员均应撤出隧硐;
—— 离水最近的药室不准超挖其余部位应严格控制超挖、欠挖;
—— 每次爆破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和测量,对不稳围岩进行锚固处理,只有确认安全无误,方可继续开挖。
—— 药室硐内只准用绝缘手电照明,并应由专人管理;
—— 距岩塞工作面50m 范围内,应用探照灯远距离照明;
—— 距岩塞工作面50m 以外的隧硐内,可用常规照明。
—— 冰层厚度应大于0.5m ;
—— 加工好的裸露药包,可用木制爬犁运输,但不应混装其他物品;
—— 在开凿的冰孔或爆破形成的冰穴和冰块附近应设标记。
—— 爆破区域与周围建(构)筑物的详细平面图;爆破对周围被保护建(构)筑物和岩基影响的详细论证;
—— 爆破后需要过流的工程,应有确保过流的技术措施,以及流速与爆渣关系的论证;
—— 监测方案。
—— 应用抗杂电和防水的金属壳电雷管;
—— 起爆主线应用双芯屏蔽电缆;
—— 安放药包时,不应使用水下照明灯;
—— 潜水员离开水面之前,不准许校核起爆网路电阻和连接起爆主线。
—— 药条应紧贴船体;
—— 海况差时应采用复式起爆网路;
—— 大药量时宜采用毫秒延时爆破。
5.6 金属爆破与爆炸加工